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:年過八旬的老張夫婦,早幾年把房子贈給了小兒子並簽了贈與合同,約定房子雖贈與了,但老張夫婦可以住到死為止。可後來老張發現,兒子不贍養自己了,房子也被過戶到兒媳名下後拿去賣了。一怒之下,他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對房產的贈與。記者昨日從廣州中院瞭解到,一、二審法院都支持了老張夫婦撤銷贈與的請求,認為老張的兒子和兒媳在沒告訴老人的情況下就出售房屋,這不能保證老兩口能在房中無限期地住下去,違反了約定。
  老父贈房產
  老張夫婦都出生於上世紀30年代初,目前都是耄耋老人。2005年6月27日,時年74歲的老張和小自己4歲的老伴,決定把位於廣州市福今路62號的一套房產贈與小兒子小張,並簽訂了《贈與合同》。而這套房原來登記在老張的老婆名下,建築面積為58.39平方米,套內實用面積為51.88平方米。
  老兩口雖說是贈與房產,但也不是沒有條件。在《贈與合同》中,就明確地約定:老張夫婦在房子贈與後有權繼續在房屋裡居住到百年歸老。小張對此也表示接受。幾天后的7月4日,廣州市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,對這一贈與合同予以確認。
  幾年相安無事,時間過得真快。老張說,到了2011年和2012年下半年,老伴兩次心臟病複發,病情非常嚴重。小張來到醫院,不安慰,反而挖苦。老張夫婦要求小張和兒媳小劉支付贍養費與醫療費,卻遭到“無理拒絕”。
  起訴要追回
  與此同時,老張夫婦還發現,小張已經將房屋通過析產的方式過戶給了老婆小劉,並於2012年期間以110萬元抵押給了中國農業銀行天河支行。老張認為,小兒子和小兒媳對房屋的這一處理嚴重侵害了老兩口的居住權,同時,小張夫婦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而不履行,讓老兩口心灰意冷。
  2013年4月24日,老張夫婦到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兒子小張和兒媳小劉,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曾經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,返還房屋並過戶到老張夫婦名下;房屋抵押期間所發生的債務,由小張夫婦償還給相關銀行。
  小張夫婦對此表示,贈與時,他們已經補償了老張夫婦以及小張的一個哥哥、一個姐姐每人2萬元,老兩口現在起訴要求撤銷贈與沒有道理。另外,這套房屋登記在小張名下後,又依法通過夫妻析產的方式轉讓給了小劉,小劉對房屋有所有權,完全可以轉讓,夫婦倆雖將房屋賣給他人,但已協商好了,租下賣出的房子來保障老張夫婦的居住。
  原來,2013年10月14日,小張夫婦將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一謝姓業主,同時約定,交樓後,小張夫婦租下房屋兩年,租金是每月2700元。
  “轉讓涉案房屋目的是為有心臟病的小張支付巨額醫療費。”小張夫婦還表示,他們已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。
  請求獲支持
  一審越秀區法院認為,涉案的房屋,雙方均確認存在贈與的事實,但問題是,贈與後,老張要求撤銷贈與該不該獲得支持。
  法院認為,雙方在贈與時約定,贈與的條件是老張夫婦有權在贈與後不設期限地繼續在房屋裡居住,而小張夫婦卻將涉案房屋另行出售。雖然小張夫婦在出售房屋時有約定,房屋繼續承租兩年,但出售房屋沒有得到老張夫婦的認可,且與賣方僅約定返租兩年,而不是保證老張夫婦無設定期限地居住下去。也就是說,小張夫婦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的約定,侵害了贈與人的權益。
  另外,依合同法的規定,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,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。雙方在贈與時,雖然沒有約定小張夫婦對老張夫婦負有贍養義務,但子女對父母贍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。老張夫婦在訴訟中指責兒子和兒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,不支付老人的醫葯費,小張夫婦予以否認,但沒有進一步舉證證明。
  而對於小張患病急需用錢而出售房屋的辯解,法院認為,這不能作為侵害老張權益的理由,故不予採納。
 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老張夫婦與兒子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,返還房屋並過戶到老張老婆的名下。小張夫婦上訴後,廣州中院近日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。
  董柳  (原標題:怪兒子兒媳不贍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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